【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备荒
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种业振兴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管理,优化储备布局,完善工作流程,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储备种子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中的保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财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对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3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升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农财发〔2015〕7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生产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种子市场出现供应短缺等特殊情况时进行的种子储备,分为救灾和备荒两种类型。救灾种子储备主要用于灾后恢复农业生产,备荒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价格波动及余缺调剂。
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自治区级种子储备计划的编制和管理,组织指导种子储备工作。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级种子储备任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五条 储备种类。救灾备荒种子主要储备生产需求量大、生育期短、适应性广、适宜灾后改种补种的棉花、玉米等农作物品种和春小麦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审定(未退市),适宜在新疆区域种植。
第六条 储备规模。结合每年农业农村部下达的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和自治区主要种植农作物生产布局、农业生产季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翌年自治区储备的农作物种类和数量。
第七条 任务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年初下达翌年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农作物种类、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单位条件。各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下达的储备计划,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储备品种和储备数量,并与承储单位签订储备合同,载明储备农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三章 收储管理
第八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种子企业承储的方式。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要求,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储备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或获得品种权人书面许可;
(三)具有种子加工、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设备,有专门的种子储藏、检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种子仓储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
(五)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九条 承储单位严格履行储备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不可抗力造成储备种子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
第十条 承储单位应根据储备合同,做好储备种子生产、采购、加工、储存、检验及入库工作。入库的种子原则上为精选种子,普通包装专垛存放,种子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种子贮藏执行农作物种子贮藏标准(GB/T 7415-2008)。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十一条 储备种子专库贮藏、专垛码放、专人保管、专账记录,保证做到账物相符、标识(牌)明显,便于取送、发放、检查和盘点。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应在储备库外明显处悬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标牌,标明储备作物种类、品种、生产地点、数量、储备期、储备地点、有效期、库房负责人。种子垛前应设立标识牌,标明本垛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规格、检验日期、有效期、纯度、水分、芽率、净度等。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做好库内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防护工作,要达到无混杂、无病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五无”标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救灾备荒储备种子的储存周期为一年。从当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在确保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储备种子每年储新换旧。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加强种子生产、收储、加工、检验相关档案管理,做到储备种子来源清楚、质量达标、管理措施到位。建立健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储备期间种子的数量和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储备种子储存期满后,由种子承储单位自行处理。当年播种期结束后,如有特殊情况,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置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种子承储单位对储备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依法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调用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未经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种子。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需调用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的,由拟调用储备种子的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农业农村厅根据实际情况应及时予以批复,由种子调出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调用通知,应当及时安排储备种子调运,并向调入单位提供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调入单位出具回执,载明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不得高于出厂价。具体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协商,调运费用由调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调用结束后,自调运之日起30日内,调出地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别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告储备种子调配与使用情况。
第五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补助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当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储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承储单位的储备任务及完成情况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储备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要求,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不定期对种子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储单位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出入库、种子质量的日常监管,确保储备种子的数量与质量符合要求、储备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二十八条 储备时间截止后,承储单位所在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完成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擅自调用储备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种子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
第三十一条 承储单位违反相关财政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承储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项目资金,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地(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9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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