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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6-09-09 10:43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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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承诺达标合格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件,持续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切实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博州精河县农产品收购批发商违法经营案

2026619日,博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精河县大河沿子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余某从农户手中收购蔬菜,开展混装、分装后对外批发销售,未依法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法律义务、整改要求及逾期不改的法律后果,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2026724日执法人员复查确认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属于逾期拒不改正。当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核实,724日当事人从当地农户处收购西红柿80公斤、红辣椒20公斤、青辣椒60公斤、豇豆32公斤,混装分装后批发销售给大河沿子镇水果蔬菜店,涉案货值金额560元,全程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通过调取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现场照片、文书送达回证等一系列证据,完整固定违法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2026727日,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并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农产品收购个人混装分装销售应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综合考量本案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因素,博州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喀什地区伽师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合格证案

2026519日,伽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伽师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销售鸡蛋未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规行为,当场向该合作社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要求其限期规范开具合格证,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求。2026610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复查核查,查实该合作社收到整改文书后,仍于63日、67日对外销售鸡蛋时持续未按规定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拒不完成整改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农产品应当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相关规定,属于逾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伽师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勒泰地区富蕴县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富蕴县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法定要求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开展专项整治现场检查,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开展复查,当事人仍未按规范履行合格证开具义务,存在应开未开违法行为。该当事人相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已完成整改并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案例四:哈密市伊州区某农产品收购户周某某合格证违法案

20262月,哈密市农业农村局核查伊州区二堡镇农产品收购户周某某外销韭菜抽检不合格线索。经执法查实,当事人收购多农户韭菜混装后统一外销,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多项违法违规问题:生产者信息、收购数量等核心要素缺失,凭证信息不完整;标注产地与实际收购产地不符,溯源链条断裂、信息不实;未依据质量管控记录、自检结果开具合格证,承诺依据不充分,不符合农产品收购销售规范要求,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属于初次轻微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纠错、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全部办结、闭环到位。

案例五:阿克苏地区沙雅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68月,沙雅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农产品过程中,未按法定要求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整改、补全生产记录、严格落实持证上市制度。当事人相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建立健全生产台账,销售农产品须按批次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留存存根。整改期限届满后开展复查,当事人已落实整改,能够按要求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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