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2026年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扣“绿剑护粮安”执法主线,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侵害农民权益等各类涉农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性质恶劣、影响市场生产经营秩序的典型案件。为强化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现从中选取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和田地区洛浦县某种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假种子案
2026年1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洛浦县某种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北京某种子有限公司购进无标签标识的白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萝卜种子300公斤,后续退货265公斤,剩余35公斤,并向洛浦县蔬菜销售商销售25公斤,销售金额3750元,剩余10公斤未销售。经检测该批种子为假种子,无标签标识,违反种子包装标注强制性规定。该种业有限公司无证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4月15日,和田地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假种子10公斤、违法所得3750元,并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博州新疆某公司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2026年4月20日,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线索,博州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新疆某公司系2024年博乐市高标准农田(优质棉基地)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该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发布项目更正公告,要求土壤培肥肥料必须添加“普惠庄园施诺德技术增效包”。该技术由施诺德研究院授权,仅被部分企业掌握,且并非本项目必需且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该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5月22日,博州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和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案
2025年9月21日,根据公安部门线索,莎车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2025年8月底,阿某某在家中私自屠宰牛2头、羊2只,所屠宰畜禽未经过任何检疫检验;同时,阿某某私自加盖伪造的检疫印章、加挂已使用过的废旧畜禽标识,冒充检疫过的肉产品对外销售。经核实,涉案货值1.61万元,违法所得为1.35万元。阿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和使用变造的检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6年3月10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对阿某某作出没收涉案动物产品及屠宰工具、违法所得1.35万元,并处罚款6.4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州玛纳斯县谢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6年3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谢某某在自家牛圈自宰1头牛并销售,不能提供动物检验检疫相关证明。另查明,谢某某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以此方式不定期销售牛肉金额累计8.1万元。谢某某涉嫌多次违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玛纳斯县农业农村局以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五、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宠物食品店无证经营假兽药案
2026年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对沙依巴克区某宠物食品店执法检查,现场发现4种标签标为“养鸽家实业有限公司”的兽药产品,未见标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或者新兽药注册证书号等兽药批准证明,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该店于2026年1月1日购进该4种兽药共18套(瓶),货值金额3030元,为假兽药。1月18日销售10套(瓶),违法所得1610元。该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3月10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店作出没收未销售的假兽药、违法所得1610元,并处罚款7575元的行政处罚。
六、喀什地区叶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
2026年1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院内入驻的某畜禽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员工,于当日以10元价格销售牛死胎及畜禽边角料等病害动物产品,该公司作为场地管理主体,未履行监督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3月2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实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9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阿克苏地区温宿县某农资经营部无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2月27日,温宿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营部涉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经立案查明,该经营部现存的8种102瓶/袋农药(货值金额1725元)和已销售的9种150瓶/袋农药(销售金额2132.5元)均不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该经营部无农药经营许可证从事农药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3月19日,温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8种农药、违法所得213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阿勒泰地区富蕴县时某某未按规定回收废旧农田地膜案
2026年4月22日,富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时某某正组织农机手对一块未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地块(面积1000亩)犁地作业,且已完成犁地360亩。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5月6日,富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哈密市伊州区哈某某调入骆驼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6年2月13日,根据动物防控部门线索,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对哈某某涉嫌违规调运骆驼的行为立案调查,查明,2025年12月16日,伊州区某村村民哈某某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巴彦陶来苏木乌苏荣贵嘎查拉运21头骆驼,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哈某某在该批骆驼跨省调入前,未按规定向所属地提前报备,也未向哈密市伊州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跨省调入动物备案手续,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月13日,伊州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巴州且末县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韭菜)案
2026年5月20日,根据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的检测结果,且末县农业农村局查实吴某某种植销售的韭菜中含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超标,实测值为1.19mg/kg(残留限量值≤0.5mg/kg),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因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6月15日,且末县农业农村局对吴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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