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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运输动物入疆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6-02-01 11:12 信息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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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政函〔2026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道路运输动物入疆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道路运输动物我区监管工作,有效预防与控制动物疫病传播,保障我区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路网现状,决定我区部分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和指定通道检查站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全区原4个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检查站调整为5(见附件),增加和田地区民丰县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二、指定通道的路线为:甘肃方向沿G30进入我区的,从哈密烟墩动植物防疫检疫站指定通过;内蒙古方向沿G7进入我区的,从哈密白山泉动植物防疫检疫站指定通过;青海方向沿G315G0612进入我区巴州的,从巴州依吞布拉克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过;青海方向沿G0612进入我区和田的,从和田民丰县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过;西藏方向沿G219进入我区的,从喀什库地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过;西藏方向沿G216进入我区的,从和田民丰县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过。

三、凡跨省(区)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区,并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主动接受指定通道检查站的监督检查、信息登记和消毒经检查合格并取得签章后方可进入。经检查不合格的或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配合。发现染疫动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四、凡道路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发现违法违规接受情形的,由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定通道检查站建设,以及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工作。

六、本通告所称动物是指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依法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

七、动物运输指定通道或指定通道检查站若有调整,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通告自202621日起施行。《关于从我区指定的省际公路通道运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告》(新政办函〔20203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及检查站名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6123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及检查站名单

指定通道检查站

名称

所在地(州、市)

进入方向

指定通道

名称

具体地址

备注

1

新疆烟墩动植物防疫检疫站

哈密市

甘肃省

G30高速

公路

G30高速公路星星峡甘肃交界处西100公里哈密伊州区连霍高速与加油加气站(连霍高速霍尔果斯方向)交叉口东北140米处

2

新疆白山泉动植物防疫检疫站

哈密市

内蒙古

自治区

G7高速公路

G7京新高速公路1996公里白山泉公安检查站西侧与加气站(京新高速北京方向)交叉口东120米处

3

依吞布拉克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青海省

G315国道

G315国道1566公里若羌县重工业园区与米兰交界处

G0612高速公路

4

库地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喀什地区

西藏

自治区

G219国道

G219国道165公里库地边境检查站旁

5

民丰县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和田地区

西藏

自治区

G216国道

G216国道1941公里民丰县尼雅公安检查站

青海省

G0612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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