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21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信函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08号806室,收件人:李女士,邮政编码:830049,联系电话:0991—2858206。邮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农产品加工业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箱:18335463572@163.com。
附件: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5年8月14日
附件
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新疆农产品加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做大做强,培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拓展农业增值空间,以高水平的农产品加工业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新建、扩建粮油类、肉类、果品类等精深加工项目,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投产运营后,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南疆五地州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他地州市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新认定、新递补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新递补的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地州市、县市区制定对新认定的地州市级、县市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三、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最高给予25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牵头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强化自主研发投入,每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
四、每年按照每个500万元的标准,支持建设4个产业集聚度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园区。
五、对新建的通风贮藏库、机械冷库、气调贮藏库、预冷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和商品化处理设施设备,实际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对新纳入农业农村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的加工企业,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申请新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加工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品味新疆”“新疆品质”“新疆礼物”“新疆好粮油”等目录内的农产品超过10亿元的单个营销主体,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用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低成本资金牵引撬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门槛。主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新增贷款增速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期限,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有效融资需求。创新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产业链上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经营增收。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1%(含)的子公司(不含棉花和纺织服装类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在不超过贷款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的前提下,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财政贴息,每个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落实中央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纳入国家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支持的,给予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八、将联农带农作为农产品加工业经营主体享受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农业、保底分红、入股参股、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县市区根据区域实际,用好财政衔接资金支持发展农产品产地加工基础设施。
九、严格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将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纳入天然气、电力等大用户要素保障范围,保障企业可靠用电用能。
十、支持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在疆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瞄准技术创新制高点和高成长性,打造行业领军企业。发挥国有资本金支持作用,鼓励区属涉农国有企业在南疆布局发展现代农业,聚焦主导产业加快补齐加工、仓储、物流、品牌等短板,吸纳更多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对紧贴民生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成绩突出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
本政策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自治区已实施的农产品加工业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同类政策不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间,适时开展评估,并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动态优化调整。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