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农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一批)
今年以来,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扎实推进“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涉农领域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慑涉农违法行为,现将1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乌鲁木齐市执业兽医邱某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案
2025年2月18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水磨沟区某动物门诊部监督检查时,发现执业兽医师邱某2024年12月22日开具的“某动物诊所处方笺”执业兽医师、发药人一栏未签名或盖章。经立案查明,邱某存在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对邱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昌吉州呼图壁县麦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2024年12月9日,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麦某利用自建冷库经营的400公斤牛羊头蹄等动物产品,无法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麦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畜牧兽医”第三十九条,责令麦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收缴销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阿克苏地区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5年1月15日,根据自治区种子市场监督抽检结果,温宿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新疆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新冬55号小麦种子发芽率值首检65%、依申请复检64%,抽检结果均低于国标GB44041-2008《粮食作物种子第1部分:禾谷类》、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标准值“80%”及标签标注值“85%、容许误差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定为劣种子。该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批种子合计2125千克10200元。截止查获之日,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劣种子2125千克,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王某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案
2025年3月20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王某种子经销部经营的“禾田918”玉米种子150袋,供货票据显示每袋购入金额为100元,货值金额合计15000元,许可证副证标注种子生产地点在塔城地区沙湾县。经立案查明,该批种子实际生产地点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143团,王某存在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条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王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禾田918”玉米种子150袋,并处货值金额3倍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胡某等2人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案
2025年4月13日,博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期间对博斯腾湖毛拉湖水域巡查时,发现胡某等2人携带射鱼弹弓2把、鱼鳔2个进行捕捞。经立案查明,胡某等2人在博斯腾湖禁渔期间捕捞鲤鱼4条7.1公斤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胡某等2人作出没收渔具和非法捕获的渔获物7.1公斤,并分别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排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案
2025年1月2日,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排某雇佣的司机亚某等人在给8头牛交换运输车辆,该8头牛从库车县乌恰镇运输到库尔勒市英下乡阿克东村,均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排某为进入屠宰场冒用库尔勒市英下乡其郎巴格村一组村民阿某名下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另外,排某为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把先行登记保存的8头牛进行屠宰。排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为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畜牧兽医”第38条,作废阿某名下的检疫证明,作出收缴销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800公斤牛肉,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喀什地区喀什市王某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案
2024年10月22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喀什市吉源康鲜奶批发店王某涉嫌使用无《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车辆运输生鲜乳线索进行核查。经立案查明,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王某所有的生鲜乳运输车辆在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情况下,违法从事生鲜乳运输活动共13次33768千克,违法所得共计92118.4元。王某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118.4元的行政处罚。
八、喀什地区新疆某农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5年1月15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农资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放33%二甲戊灵乳油(5升/桶)6桶、胺鲜酯(200克/毫升/瓶)19瓶等共计15种471(桶/瓶)农药,货值金额7063.50元,销售台账显示已销售33%二甲戊灵乳油5千克1桶、1千克2瓶,销售金额340元,且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存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15种471(瓶、桶)农药和违法所得340元,并罚款7000元,直接负责人阿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九、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某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5年1月22日,克拉玛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猪场负责人罗某某等3人在场内一间库房内切割生猪产品,现场有生猪产品、刀具、铁锅、烫猪台等。经立案查明,该公司自2025年1月15日至22日共计屠宰生猪15头,查获涉案猪肉产品110公斤,货值金额2530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生猪产品私自处理,并转移和藏匿部分刀具。该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没收屠宰工具,依法取缔屠宰窝点,并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哈密市伊州区某宠物医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2024年1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伊州区某宠物医院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线索进行核查。查明该庞物医院《动物诊疗许可证》2024年10月17日到期后,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违法营业收入共22091.5元(动物诊疗收入17897.7元,销售商品收入4193.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责令该宠物医院立即停止违法活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05.55元,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4日,哈密市伊州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农资店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销售店的四种蔬菜种子外包装上未印检测日期。经立案查明,该农资店销售四种未印检测日期蔬菜种子(1.河北大禹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禹牌”水果型黄瓜种子12袋;2.河北昊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邵氏农业”牌抗病早青一代西葫芦良种21袋;3.新疆天地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地禾”牌优选黑油小白菜种子31袋;4.天津德惠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德惠农”牌冬悦401黄瓜种子26袋)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该农资店立即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塔城地区乌苏市某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3月11,乌苏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资经销部待销售的4种农药:“敌敌畏生产日期20230221;联肼·乙螨唑生产日期20230105;S-诱抗素水剂生产日期20220117;啶虫脒生产日期20230211”,均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该4种涉案劣质农药货值金额3582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该经销部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劣质农药,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塔城地区沙湾市某宠物兽药店拆包销售宠物饲料案
2025年2月13日,沙湾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宠物兽药店5个方形带盖塑料桶内分别装有散称宠物饲料。经立案查明,该宠物店非法经营:1.麟凤狗粮10公斤包装和5公斤包装11.4公斤;2.诺贝狗粮10公斤包装3公斤;3.憨狗狗粮10公斤包装2袋12公斤;4.麟凤猫粮10公斤包装8.5公斤;5.妙猫猫粮10公斤包装8.5公斤,货值1180元,违法所得334元,存在拆包销售宠物饲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对该宠物兽药店作出没收5种涉案宠物饲料和违法所得334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四、和田地区洛浦县麦某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4年12月31日,洛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麦某存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操作拖拉机(蓝色福田604A型轮式拖拉机)的行为。经立案查明,麦某无证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麦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五、博州精河县马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5年1月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精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马某涉嫌私屠滥宰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在其院内发现一铁制挂肉架上挂有羊酮体2只19.2公斤,以及刀具等屠宰工具。经立案查明,马某未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从事活羊屠宰和售卖,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畜牧兽医”第十四条,对马某作出没收羊酮体19.2公斤及屠宰工具,并罚款2304元的行政处罚。
十六、阿勒泰地区福海县某动物用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兽药案
2025年3月11日,福海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某动物用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货架摆放的31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已超过药品保质期,销售价格为5元/盒,且无过保质期后销售记录。经立案查明,该公司存在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劣兽药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共计31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七、克州阿图什市李某未履行农田废旧地膜回收责任案
2025年3月18日,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田废旧地膜回收专项检查时,发现种植户李某的30亩棉花地在未回收废旧农田地膜的情况下翻地。经立案查明,李某未回收农田废旧地膜翻地,造成土壤污染,未履行农田废旧地膜回收责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责令李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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