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以“绿剑护粮安”行动方案为总指引,开展了一系列执法护农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农业领域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震慑涉农违法行为,现将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塔城地区塔城市齐某某侵犯玉米“C1563”植物新品种权案
2024年8月7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举报人委托向塔城市农业农村局举报在塔城市某村地块涉嫌非法生产繁育“C1563”玉米杂交种并侵犯举报人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涉案地块负责人为齐某某,抽取样品检测结果为极近似或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塔城市农业农村局就齐某某侵犯某种子有限公司“C1563”植物新品种权进行调解。当事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齐某某承诺立即停止侵犯“C1563”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赔偿某种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并对其未经许可繁育的700亩“C1563”玉米杂交种进行销毁。
二、克州阿克陶县莫某某豇豆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4年5月18日,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的农产品检验报告,其中豇豆样品噻虫胺(限量值0.01mg/kg,测定值0.025mg/kg)含量超标。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莫某某该批豇豆种植面积0.4亩左右,为防治豇豆的虫害,使用了噻虫胺,在还未过安全间隔期就开始收获销售豇豆,未按照技术要求科学使用农药,且未建立生产记录,导致啶虫脒残留含量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阿克陶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不科学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2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伊犁州特克斯县阿某某和哈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2024年7月9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伊犁河水域执法检查时,发现疑似有人使用橡皮艇在特克斯河段恰甫其海水域进行非法捕捞,随即便在岸边蹲守。2024年7月10日凌晨6时左右,当场抓获两名当事人,查获渔获物41.85公斤,用于捕捞的工具橡皮艇1艘,粘网4付。经立案查明,阿某某和哈某某共同使用带航凯6.0汽油推进器的橡皮艇,在特克斯河段恰甫其海水域使用四张高度是10米,长度是100米,规格是四指粘网,捕获高白鲑41.85公斤,计划以10元每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没收渔获物41.85公斤、用于捕捞的工具橡皮艇1艘、渔网4付,并对两名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共计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巴州和硕县某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2024年5月21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对位于特吾里克镇的和硕县某兽药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祥生牌犬用二联王注射液外包装及最小销售包装上没有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门店内共发现祥生牌犬用二联王注射液3盒零9支,已销售1盒零1支,均未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未标注兽药生产批号与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3盒零9支,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805元的行政处罚。
五、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4年5月10日下午,阿克苏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阿瓦提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货架摆放硝钠·胺鲜酯、复硝酚钠、24-表芸·胺鲜酯、丙酰芸苔素内酯共4种农药无生产日期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经立案查明,当事人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涉案农药共154瓶、货值金额共计1219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农药154瓶,罚款5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和田地区策勒县努某某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种子案
2024年4月22日,策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策勒县某化肥销售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销售部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玉米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努某某销售没有包装的玉米种子共4公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68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伊犁州伊宁市奶牛场某农资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4年4月25日,伊犁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奶牛场某农资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期间一直在销售哒螨灵可湿性粉剂、螺虫乙酯悬浮剂等农药产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439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喀什地区伽师县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2024年6月14日,根据案件线索,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地区公安局对伽师县某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在四场东侧现场发现挂肉架,丢弃的动物内脏、羊皮及血渍,旁边的平房内存有羊肉分割机、刀具、切割肉铁板、电子秤及储存有147.9千克羊胴体的冰柜两个。经立案查明,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期间,该公司在养殖场内私屠乱宰羊,涉案货值金额323653.13元,违法所得319034.63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序号87条之规定中严重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定点屠宰的动物产品130.6千克,没收用于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的挂肉架、斧子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319034.63元,罚款1488804.39元的行政处罚。
九、昌吉州呼图壁县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4年5月1日上午,呼图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猪场)养殖场北侧无害化处理区域内有生猪尸体已腐败发臭。经立案查明,该公司于2024年4月1日起至5月1日期间,对养殖场死亡的340余头生猪尸体、死胎和胎衣等生猪病害产品弃置,裸露在掩埋坑及其周边,没有按照规定和相关无害化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乌鲁木齐市沙区某宠物店(王某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1月24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沙依巴克区某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兽药。经立案查明,该店确无《兽药经营许可证》,在售兽药包括阿维菌素透皮溶液、盐酸多西环素片、赛拉菌素滴剂等24种,销售金额8629.5元,货值金额997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没收违法所得8629.5元,并罚款21934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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