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行政职权调整 更好服务“三农”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行政职权调整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的改革要求,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法依规将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地州市、县市区等主体行使,将基层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事项下放到位,进一步发挥“高效办成一件事”牵引作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助力高质量发展。
二、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及重点
此次行政职权调整工作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343项行政职权重心下移至地州市、县市区,其中行政许可15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6项、行政处罚265项、行政强制2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31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
关于调整形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行政职权调整均采用重心下移方式,重心下移是指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但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一层级行使的,原则上重心下移由县级主管部门承办,上级各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做好监督指导。
关于调整类型,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县级审批办理更高效便捷的行政许可重心下移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于办事群众、企业来说,这些紧密关系农、牧、渔业生产发展需要的行政职权,线上办事只需登录政务服务平台按照事项办事指南在线提交相应材料即可“一网通办”,线下办事可以优先选择居住地、工作地附近的县级政务服务大厅“就近办”“只进一门”,这能最大限度提升办事群众、企业的便利度。此外,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约占此次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的80%,这进一步明确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执法工作中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构建起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能主要由地县两级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市区为主的执法工作格局,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
三、实施路径
一是规范工作流程。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实行清单式管理,实现同一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全区范围内统一,确保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
二是统筹资源配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重心下移的行政职权逐项明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层级的具体事权分工,加强执法保障,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法律适用、调查取证、程序规范等组织专项能力提升培训,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执法、跟班学习等实战化方式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
四是强化协同联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积极履行业务指导、事中事后监督职责,建立跨区域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同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的工作机制。
四、落实措施
一是制定行政职权调整实施方案,厘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边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闭环工作流程,探索建立调整行政职权清单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
二是推行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案卷评查、现场督察、执法大比武等方式对执法规范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利用执法信息化平台,对执法案件流程、裁量权行使等进行日常巡查和数据分析,实行智慧监管。
三是建立动态效能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下放职权的实施效果,确保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接得住、管得好”。
五、预期成效
一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下放兽药、农药等审批事项,实现就近所在地办理,破除农业企业市场准入壁垒,有效降低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激活县域农业经济的内生动力。
二是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行政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统一涉农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标准与权责分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保障行政审批公平透明。
三是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职权下放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倒逼基层农业部门提升专业化服务与监管能力,形成良性发展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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