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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批)

发布时间: 2026-09-15 11:35 信息来源: 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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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以来,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深化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紧盯畜禽屠宰、假劣肉制品制售突出风险,坚持重拳出击、从严查处,依法查办多起屠宰及肉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经营秩序,保障群众肉品消费安全。为做实以案释法,强化行业警示教育与法治震慑,现选取7起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阿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2026716日,根据乌鲁木齐市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对天山区某水果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墙面挂有电子挂秤、挂肉钩及羊胴体2个,地面上摆放羊副产品2副和刀具、磨刀棒等屠宰工具。经立案查明,该店负责人阿某某在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证书》的情况下,于716日雇佣艾某某在店内屠宰活羊2只,计划对外销售。阿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8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责令阿某某关闭该屠宰活动场所,并作出没收涉案羊胴体、羊副产品、屠宰工具及设备、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巴州和硕县艾某某经营病死动物案

2026610日,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和硕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艾某某于2025921日销售病死的牛,非法获利500元。艾某某经营病死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20267月,和硕县农业农村局对艾某某作出五年内不得从事动物经营活动、罚没5.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喀什地区喀什市依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喀什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依某某于202642日驾驶车辆,从克州阿图什市阿扎克乡某村,将51只(市场交易价格为5万元)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羊调运至喀什市境内。依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4月,喀什市农业农村局某某作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阿克苏地区柯坪县艾某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26210日,阿克苏地区农业农村局区县联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艾某某车辆停靠在某羊肉店门前,车上装载30只羊胴体。经查询,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动物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检疫讫标志,拟送至店内销售,共计359.5公斤,货值金额为2.69万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柯坪县农业农村局对艾某某作出收缴涉案羊肉359.5公斤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罚款6740元的行政处罚。

五、博州博乐市某屠宰公司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案

2026324日,博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博乐市某牲畜屠宰公司厂区绿化带内,违规露天堆放鸡毛、鸡内脏等病害畜禽产品共计61袋。经查,该屠宰公司堆放病害畜禽产品区域无封闭贮存空间、无防渗防漏设施及警示标识,编织袋渗漏造成地面污染、散发恶臭,不具备合规暂存条件,存在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隐患。该公司不履行主体责任,未按照规定处理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及《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66月,博州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喀什地区疏附县阿某某伪造、持有伪造的畜禽标识案

202652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疏附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牛羊屠宰场)工作人员阿某某,为简化农业保险录入工作,通过网店私自定制伪造羊耳标3500枚,自行编造耳标号,涉案标识尚未投入使用。在阿某某车辆内查获伪造羊耳标1950枚,案发后阿某某主动上交耳标1547枚,3枚遗失无法收缴,共收缴伪造羊耳标3497枚。阿某某伪造、持有伪造畜禽标识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6月,疏附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涉案伪造羊耳标,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塔城地区额敏县巴某某、伊某某调入动物(犊牛)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6328日,根据动监部门移送线索,额敏县农业农村局对巴某某、伊某某跨省调入动物未履行调运备案手续的行为立案查明,2026326日,巴某某会同伊某某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调运70头犊牛,于328日运输至额敏县,在跨省调入动物前,未按规定向调入地报备。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20264月,额敏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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