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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农药生产经营者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 2025-03-12 12:02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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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农药生产经营者:

正值春耕备耕重要时节,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的安全生产和科学合理使用,依法维护农民消费者权益,为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驾护航,我们郑重提示:

农药生产者应守好“三关”

1.守好“安全关”。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持续加强安全生产投入,依法配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参加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隐患自查自纠常态化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2.守好“采购关”。采购原材料要严格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3.守好“质量关”。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

农药经营者应做到“四要”

1.要履行查验义务。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2.要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采购台账要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经营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要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施用范围等内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建立专门的采购、销售台账,并实行专柜销售,应如实记录购买人身份信息。积极使用电子经营台账进行经营,逐步实现农药进销存台账电子化。

3.要守法诚信经营。要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扩大施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套餐包装形式捆绑销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依法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审慎网络购药。

4.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要在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要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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