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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遴选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9-16 20:40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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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人发〔2022〕3号)要求,为确保高质量推进“头雁”项目落地见效,现公开遴选优质高校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7—2028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任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育任务

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由公开遴选确定的培育机构承担相应任务,当年培育任务需在年底前完成。培育机构应紧密结合新疆产业特点和学员需求,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四个一”培育模式,对乡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头雁”学员开展为期一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二、申报条件

具备从事培育工作基础和条件的优质高校,能够构建由知名专家、创业导师、政策讲师和实践指导师等组成的一流师资队伍。

三、遴选程序

(一)自主申报

每个机构结合自身优势特点申报不超过5个培育主题,按照申报材料清单目录(详见附件)顺序提供材料,所有复印件材料和本机构出具的证明需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此项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请采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受理截止2026年10月10日,截止时限之后寄达的不予受理。

(二)评审认定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与资格核验,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评估,结合培育机构专业特长、师资力量、基地建设和一贯表现等,按程序确定培育机构名单。

(三)结果公示

遴选结果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机构,培育机构服务期暂定2年(2027—2028年),每年签订项目任务委托协议,对于培育效果欠佳的机构实行淘汰机制。

联系人:吕盟0991-2385162

邮寄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408号自治

区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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