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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硝基类肥料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6-30 17:12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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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种植〔2026〕122号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需要和农业生产用肥需求,进一步优化硝基类肥料安全管控,现将硝基类肥料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对象,明晰管控范围

监管对象为主要成分或原料为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钙、硝酸镁等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硝酸盐类的硝基类肥料。

二、强化源头管控,严把生产安全

在新疆生产、销售的硝基类肥料必须添加抗爆剂,并附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按照肥料产品对应执行标准要求标注“含硝态氮”字样。农业农村部门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负责对硝基类肥料产品进行登记备案和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生产、销售硝基类肥料企业须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接入新疆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

三、执行实名制销售,强化平台运用

严格落实经销点备案和实名制登记销售,各地公安部门要将所有备案的经销点全部录入新疆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督促经销点负责人及时将购买人员、购买品种、购买数量等信息录入信息平台,落实全程流向管控和实名制登记销售,定期对经销点、储存库房安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分类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硝基肥生产登记备案管理,对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未开展登记备案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硝基类肥料无证经营、虚假宣传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对已录入新疆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管控,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硝基类肥料产品,由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合格产品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追溯至生产、销售主体并依法核查处置。公安机关负责硝基类肥料流向监管,查验抗爆性能检测合格证书,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未达到抗爆性能的硝基类肥料,依法依规查处。对未录入新疆危爆物品治安管控平台销售硝基类肥料企业,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建立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硝基类肥料管控定期会商,协调解决监管中的疑难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同步备案信息、产品追溯数据、违法违规记录,实现信息互通。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硝基类肥料安全管控的通知》(新农土〔2016〕64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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