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涉农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三批)
今年以来,自治区农业农村系统持续推进“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坚决打击涉农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违法案件,保障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选取6个典型案予以公布。
一、乌鲁木齐市图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羊)活动案
2025年10月,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水磨沟区某村一房门张贴有微信收款二维码,房内有人在整理地面上堆放的羊副产品,地面放有屠宰工具和设备。现场勘查,当事人图某无法提供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未设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经立案查明,图某无证在非定点屠宰场所屠宰活羊7只,现场查获7副羊副产品,7个羊胴体(177千克)已销售,违法所得9730元。图某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对图某作出没收羊副产品、屠宰工具和违法所得9730元,并处罚款3.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喀什地区泽普县某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鸽子)活动案
2025年6月,喀什地区泽普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畜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证持有家禽电动脱毛机等屠宰设备,现场放置50只鸽子酮体及10公斤鸽子副产品(鸽心、鸽胗),货值金额1435元。经立案查明,该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证私自屠宰加工鸽子65只,并通过其门店包装销售。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泽普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屠宰工具和违法动物产品,并处罚款4305元的行政处罚。
三、博州精河县买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牛)案
2025年10月,精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买某驾驶货车拉运8头牛,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查,买某从托托镇某村以每头牛6000元价格购得,欲运至托里乡养殖和售卖,货值4.8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精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买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叶某某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北极茴鱼)案
2025年9月,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线索,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对叶某某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违法线索立案调查。查明2025年9月16日,叶某某在野卡峡用路亚鱼竿钓得7尾北极茴鱼(地方名花翅子、花棒子),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阿勒泰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7尾北极茴鱼价格为3.5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五、巴州和硕县某百货店无证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2025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和硕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和硕县某百货店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分装兽药并通过抖音平台销售。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和硕县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店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490元,并处罚款1078元的行政处罚。
六、伊犁州巩留县某宠物店拆包销售宠物饲料案
2025年10月,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巩留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巩留县某宠物店经营的邢台万森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全龄段猫粮(冀饲证(2023)09089),规格为10千克/袋,一袋已开封销售2.7千克,销货价40元,自家猫食用5.2千克,剩余2.1千克,存在拆包销售宠物饲料(猫粮)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巩留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猫粮2.1千克和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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