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2025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一、病种、范围和目标
(一)免疫病种
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免疫病种:牛结节性皮肤病。
常规免疫病种:各地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绵羊支原体肺炎、羊痘、羊梭菌病、羊大肠杆菌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炭疽、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免疫工作。
(二)免疫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疆所有鸡、鸭、鹅、鸽、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全疆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确需实施O型-A型口蹄疫免疫的养殖场户,向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实施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疆所有未免疫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区范围内,牛羊种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应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3-8月龄的犊牛、3-5月龄的羔羊、未免疫的成年羊(孕羊除外)原则上应免尽免。
包虫病:包虫病防控采取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加大传染源控制力度,全区做好犬驱虫工作,牧业县、半农半牧县、包虫病高发区域等重点地区开展新生羔羊及补栏羊包虫病免疫。
牛结节性皮肤病:伊犁州、博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所有与哈萨克斯坦接壤的边境县(市)应建立免疫隔离带,其中伊犁州直要对辖区内所有牛开展全面免疫。其他地(州、市)特别是从内地省份调运牛只数量较大、肉牛奶牛产业发展较快的县(市、区),根据本地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免疫,并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二、主要任务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计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抓好组织实施,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加强技术指导。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全区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地市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新疆农业大学、新疆畜牧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等结合自身实际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全区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和个人防护培训,规范免疫操作,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做好免疫等信息的记录。各地要严格落实防疫信息专管员制度,科学核查养殖数量、畜种等防疫基础数据,确保计划免疫数准确。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完成免疫工作后,要及时在无纸化防疫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免疫信息统计、审核等工作,配合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国家规定的报告制度。
(四)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养殖环节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场点,要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和抗体水平监测;在屠宰环节发现问题的,要追溯到养殖环节,查清问题原因,完善防控管理制度,避免类似问题反复出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定期指导,视情况随机抽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依法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工作,各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地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主体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地要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需求数量及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积极争取强制免疫本级财政资金,保障动物免疫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构筑有效的免疫屏障。
(四)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要对中标企业疫苗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疫苗的质效;同时,加大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疫苗的使用、回收、处理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五)加强免疫培训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牛羊用疫苗联合免疫技术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统筹推进牛羊常见多发病防治工作,提高基层常见多发病防治水平。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国家、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具体实施免疫工作,及时报告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策略并另行通知。2026年免疫和非免疫县(市、区)名单、免疫奶畜场名单应于2025年12月10日前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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