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2024年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各培育机构,厅属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4年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4〕13号)精神,在总结2023年自治区“头雁”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现将2024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员遴选
(一)遴选数量。2024年,自治区计划培育“头雁”600人,原则上各县(市、区)推荐5—10人,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地(州、市)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二)严格条件范围。各地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13个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计函〔2022〕954号)中《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规定条件遴选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地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及国有农牧场(含农垦集团及企业)负责人,注重女学员的遴选。同时,加强培育戈壁设施农业、苹果、香梨、马产业、养蜂、葡萄酒、薰衣草产业、乡村工匠等具有新疆特色的产业带头人,特别是植保无人机、采棉机等新型业态领域的带头人。对已选派过“头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再重复选派人员参加培育。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不作为培育对象,遴选的培育对象应具备较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水平。
(三)严格遴选程序。各地要在尊重个人意愿基础上,按照个人申请、县(市、区)级推荐、区地甄选。各地要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落实首推责任,坚持优中选优原则,通过“农业农村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报送,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保证学员遴选质量。
二、把握培育关键环节
(一)优化开展集中授课。培育机构采用课堂讲授、主题交流、分组研讨、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落实集中授课1个月要求,学习不少于120学时,每天不超过8学时。科学配置教学资源,加强“头雁”需求调研,提升课程针对性。在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专业技能、调研实践四大模块基础上,增加农业信息化、智能化、产业发展、市场营销、金融管理、现代经营管理能力、信贷保险、品牌打造、电商直播、无人机实践等综合性培训内容。原则上实行不超过80人的小班制,确保授课质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培育机构的日常联系与监督管理,并安排专人跟班督学。
(二)强化线上学习质量。培育机构要采取课堂直播、优课录播、精品微课、线上答疑等多种方式开展线上教学。要立足培育对象需求,开发不少于100学时的线上优质培训专题和专业技术微视频,线上学习不少于60学时课程,原则上培育学员要在1-2个月内完成线上学习任务,要充分利用“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开展线上学习,由培育机构指导督促学员完成线上课程。鼓励将优质课程上传“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平台,实现课程交流共享。视频资源要长期开放,方便学员复习巩固,学时采集期外不计入学员的累计学时。
(三)统筹安排实践交流。培育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践交流活动,根据培育对象知识层次、业务结构范围、产业区域等情况,可组织“头雁”到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开展体验式学习,其中:国家级考察观摩点不少于2家、省级考察观摩点不少于3家。也可开展学员间交流互访,促进互学互鉴。
(四)严格落实导师帮带。培育机构应建立由高校、农业科研院所、国家专家服务团等组成的导师库,采取多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全程跟踪服务指导,一名指导老师指导学员数量不超过10人。根据培育对象产业发展类型,为每名带头人配备至少一名专业指导老师,持续开展帮扶指导,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鼓励导师到学员所在主体开展上门指导,支持领办或联合创办企业,指导其做大做强产业,引领和带动当地产业提质增效、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
三、加强综合配套支持
(一)加强学员评优激励。鼓励培育机构通过设立创业基金、奖学金、表扬评优等方式,激励优秀学员,充分调动“头雁”学习积极性和产业发展主动性。同等条件下,“头雁”将优先评定为高级农民技师,在职业技能鉴定上给予支持。农垦系统优秀“头雁”纳入农垦系统农业人才库,作为技术服务和产业引领的中坚力量。支持各县从优秀“头雁”中招募村特聘农技员,享受劳务补助和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流量补助。
(二)加大产业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印发〈2024年自治区粮棉果畜农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的通知》(新党办发〔2024〕2号)精神,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承接项目,所在龙头企业参与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创建、全国和自治区各类农产品产销对接,在展位费上给予减免优惠。
(三)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常态化服务。各地指导“头雁”用好“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等支持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新优化政策举措,系统集成政策支持,制定专门性政策,对“头雁”进行针对性支持。
四、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一)鼓励“头雁”服务乡村人才培养。支持培育机构聘请“头雁”担任在校农科生产业导师,提供生产经营、创业就业等方面的培训指导;与“头雁”建立长期联系,可将“头雁”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作为实训场所。“头雁”作为产业导师的工作业绩,作为推荐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引导“头雁”辐射联动。支持“头雁”牵头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行业协会等,搭建数据信息、社会化服务等综合平台,整合优势资源,延长产业链条,创建共同品牌,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在更大范围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进乡村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三)加强“头雁”联农带农益农跟踪服务。加强“头雁”产业发展、联农带农、荣誉获得等方面情况的跟踪了解,提升“头雁”联农带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与农户形成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紧密的资源共用共享和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农事服务、技术指导、信息咨询等方式,引导“头雁”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五、实施保障
(一)严格资金管理。“头雁”培育经费每人2.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个人承担5000元。财政补助经费分两期拨付,培育启动时拨付70%的经费,培育结束后,经评估合格拨付剩余30%。个人承担的5000元于集中培训时交付培育机构,满勤参训且培育考核合格后,培育机构给予学员5000元奖励。培育机构要健全完善“头雁”项目资金,培育经费用于支付学员交通、食宿、线上线下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切实做到专款专用;要合理安排项目和资金支付进度,资金务必在11月中旬支付完毕,并按要求提交绩效考核材料。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不及时遴选学员的地县,在下年度“头雁”培育名额中予以核减。新疆农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各负责完成200名“头雁”培育任务,所承担全国“头雁”培育任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500人,确保“头雁”学在校园、住在校园,享受在校生同等学习生活条件、导师一对一帮扶到位;要将“头雁”开班时间、答辩结业时间及培育关键环节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12月15日前完成“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填报提交和年度培育工作总结报送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根据上年度项目实施验收结果,对于培育条件或培育效果欠佳的培育机构,实行淘汰退出机制。
(三)加强宣传交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育机构积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讲述好“头雁”故事,推介典型代表、先进事迹和“头雁”获得荣誉,加强宣传报道。指导“头雁”用好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共同打造“头雁”信息交流之家。邀请知名“专家”与“头雁”交流互动,推荐“头雁”参与重大宣传推介活动,提升品牌效应,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人:余晓雅
联系电话:0991—2865898
电子邮箱:xjncshsycjc@163.com
附件:1.“头雁”项目工作联系表
2.“头雁”项目学员汇总表
3.“头雁”项目人员申请表
4.“头雁”项目培育任务分配表
5.“头雁”项目实名制管理责任落实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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