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新农规〔2026〕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要求健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制度,完善验收标准,强化刚性约束。2025年9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5号),要求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
二、总体考虑
《实施细则》是规范我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的基础性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制度的指导性和实践适用性,做到既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又具有新疆特色。在制度内容上,聚焦关键环节,统筹考虑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与管理、培肥改良与再评价、保障与监督等因素,涵盖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要求、资料移交、鉴定程序和周期等,确保制度能用管用好用。在制度衔接上,关注重点领域,做到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精神,又与我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实际有效衔接。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与管理、培肥改良与再评价、保障与监督、附则六部分32条。
第一章 为总则,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依据、基本概念、适用范围、规定内容、补充耕地来源和限制、工作机制;
第二章 为补充耕地质量鉴定,明确鉴定内容、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技术要求、资料移交、鉴定程序和周期;
第三章 为质量核算与管理,明确质量要求、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质量核算程序和方法、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
第四章 为培肥改良与再评价,明确培肥改良、再评价、持续利用;
第五章 为保障与监督,明确质量控制、经费和技术保障、严肃纪律、社会监督;
第六章 为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和解释权归属。
四、特别规定
与国家《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办法(试行)》相比较,我区《实施细则》重点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是细化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部门职责,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补充耕地质量鉴定、质量核算等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补充耕地入库管理、数量核定、共享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等工作。
二是细化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中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指标,在国家规定的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地形坡度、土壤侵入体及砾石含量、水资源保障条件和土壤污染状况6项指标基础上,增加了集中连片程度、盐碱化程度、道路通行条件3项区域性指标。
三是细化资料移交清单,初步鉴定项目需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验收申请函,立项、变更、验收批复,规划设计图及竣工图等资料。
四是细化鉴定周期和、鉴定比例和工作程序,根据南北疆气候特点,增加每年4月—10月接受鉴定申请,南疆片区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县级初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州级鉴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内业审核、10%的现场踏勘审核,以及5%的土壤样品采集或留样复检。
五是细化技术保障,自治区级、地州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应从事耕地质量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且熟悉相关政策。专家应从自治区级、地州级补充耕地质量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应不少于5人的单数。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将组织开展制度宣传、业务培训等工作,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正确适用《实施细则》,确保全区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解读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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