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畜禽屠宰管理 为筑牢“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禽屠宰是连接养殖与消费的关键环节,不仅直接关系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更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11月26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订背景
新疆是畜牧业大区,也是全国重要的畜产品生产基地,目前共有畜禽定点屠宰企业362家。条例自2009年8月施行、2016年9月进行修正,在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区存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落实不到位、产业化程度低、屠宰行为不规范、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等问题,不仅危害群众切身利益,也阻碍了畜禽屠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国家相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农业农村部也配套出台《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畜禽屠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19年,因机构改革将畜禽屠宰管理职能划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为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适应新时期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区畜禽屠宰工作实际,在源头上严防、过程上严管、风险上严控,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修改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将修订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重点项目。2023年以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即着手组织开展条例的修订工作。2025年1月,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司法厅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审核修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提前介入、协调指导修法工作。9月16日,条例(修订草案)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在初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热烈,为条例的完善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条例(修订草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书面征求各州市人大常委会、自治区相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通过新疆人大网、新疆人大在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听取相关部门、畜禽屠宰企业的意见,赴屠宰场所实地察看畜禽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情况。同时,注重调研成果运用,逐一梳理研究归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立法需要解决的,群众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在条例中逐一解决。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全票通过。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对定点屠宰范围、构建畜禽全链条监管体系、小型生猪屠宰点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调整了畜禽的管理范围。猪、牛、羊、马、鸡等是我区城乡居民的重要肉类消费品,且在肉类消费中的占比越来越高。规范猪、牛、羊、马、鸡等畜禽屠宰管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目前,内蒙古、河北、吉林等省市针对畜禽屠宰已经制定出台专门的法规,管理范围基本涵盖猪、牛、羊、鸡等畜禽屠宰。因此,根据我区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做法,条例在原有牛、羊、马、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的基础上,将“猪”纳入地方性法规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适用范围和畜禽种类。
(二)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制度。定点屠宰制度在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修订后的条例继续延用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自治区实行畜禽在定点屠宰厂(场)、小型屠宰场点(以下统称屠宰场所)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从四个方面对畜禽定点屠宰制度作了完善:一是完善了规划设置和布局。为了将规划责任落到实处,统筹规划屠宰场所的设置,引导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二是明确屠宰场所审批程序、设置所需的条件。条例规定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三是为加强监督,增加屠宰场所名单公布和备案制度。条例规定屠宰场所的设立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四是对屠宰场所获取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使用以及屠宰场所变更信息和退出机制作出规定。此外,对自治区节假日有自宰自食、冬宰等风俗习惯,条例还规定除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既为自宰自食保留了制度空间,又强调了定点屠宰制度的严肃性。
(三)构建畜禽屠宰环节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此次条例的修订为落实“四个最严”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屠宰各环节操作规范,构建“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质量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在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一是建立畜禽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严防问题畜禽进入屠宰场所,要求屠宰场所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畜禽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畜禽来源可追溯。二是加强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屠宰场所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如实记录屠宰时间、检验时间、检验标准、检验结果以及检验人员,确保屠宰过程可控。三是建立畜禽产品出场记录制度。要求屠宰场所如实记录出场畜禽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畜禽产品去向可查。四是建立问题产品报告召回制度。明确要求屠宰场所对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有质量安全问题的畜禽产品,屠宰场所有及时报告、召回等义务,并需对召回的畜禽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
在动物疫病防控方面,条例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完善了屠宰环节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一是强化疫病检测、疫情排查与报告。条例规定发生动物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二是强化畜禽屠宰检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由其对屠宰场所屠宰的畜禽实施检疫。同时,针对我区代宰现象比较普遍,易造成法律责任主体不清,条例还规定屠宰场所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四)规范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监督管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条例,在保证小型屠宰场点的条件标准不能降、企业质量安全主体不能丢、部门监管工作不能松,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小型畜禽屠宰场点审批程序,规定了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产品销售范围和法律责任。既有效解决偏远、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群众吃上“放心肉”的现实需求,又通过规范管理促进小型畜禽屠宰场点提升质量、保障肉品安全。一是严格限制其设立,规定了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小型畜禽屠宰场点。二是对于小型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立,要求必须具备与小型畜禽屠宰场点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三是明确其销售范围,规定仅限于在本地市场销售,防止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有效控制疫病风险。四是对小型屠宰场点的违法责任进行规范。
(五)完善畜禽屠宰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是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关键所在。条例从四个方面补充、完善了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是针对我区屠宰场所的数量多、规模小、机械化程度低,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参差不齐,从提升标准化水平,增加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屠宰场所实行分级管理。二是为提升监管水平,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为落实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程序和规范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作了规定。四是为加强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等,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六)加大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畜禽屠宰违法违规行为是确保畜禽和畜禽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条例的修订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厉的处罚”的要求,对照食品安全法,提高了畜禽屠宰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对未经定点屠宰,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应当召回畜禽产品而不召回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并对屠宰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业禁业条款,增强了法规实施的刚性。同时,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为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疆作为我国重要的农牧业大区,肩负着“打造全国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的战略使命。条例的修订实施是贯彻落实新疆“五大战略定位”的具体体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生产经营行为,提升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畜禽屠宰主体责任意识,为我区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