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2-29 16:34 信息来源: 政策与改革处 浏览量: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试行)》(2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对农户承包地的物权保护,构建长效监管机制,2021年,农业农村部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纳入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审批范围。202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将此项工作纳入四级政府审批事项,并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二、总体考虑

《实施办法》明确了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总体要求、审批实施主体、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时限等,为有效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结合新疆实际,以县域内户均家庭承包面积的倍数作为审批标准,提升监管精准度的同时,防范了本地农民失地风险。《实施办法》印发实施对引导社会投资主体依法适度流转农村土地,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具有积极影响。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审查审核、风险防范、附则四部分,共19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目的、依据、审批实施对象、农村土地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概念明确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制定本级办事指南,载明本级和辖区内各县(市、区)或各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面积和流程。

第二章为审查审核,明确了审批范围、分级审批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及备案要求等。分级审批标准以县域户均家庭承包面积15—500倍不等设置,并提出同一社会投资主体多次流转土地加总后已达本级权限的要向上级审批部门备案,已超过本级权限的提交上级审批承办部门办理。各级审批承办部门要建立审批台账,做好材料归档和保存,台账更新信息报上级审批承办部门。

第三章为风险防范,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职能职责,提出建立县乡联审机制、风险保障金制度,并对风险保障金提出具体要求。引导社会投资主体通过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各交易主体理性交易。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了社会投资主体以其他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耕地经营权的参照《实施办法》加强监管,监管措施由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明确办法实施时效。

四、特别说明

与其他省份制定的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文件相比较,我区《实施办法》重点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创新。

1.与兄弟省份以固定亩数为审批标准不同,我区创设性提出以县域内户均家庭承包地面积的倍数作为各级审批的标准,因新疆县域间家庭承包耕地户均面积差异较大,以户均承包耕地面积作为参考依据,有利于提高监管精准度,防范社会投资主体盲目过快涌入农业生产领域,造成自身亏损和撂荒风险。

2.为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流转农村土地用于农业新品种试验、新技术集成示范或农业核心技术攻关,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书面认定,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单次审批的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面积上限可上浮20%

3.制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针对文件中第五条提出相关要求,自治区层面将依托新疆政务服务网实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在线办理,形成自治区级办事指南并明确自治区审批标准,实现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据自治区级办事指南,制定本级办事指南明确审批标准,同步完善线上服务指南。

4.细化风险保障金制度,提出4类缴纳风险保障金情形,一是可在用地前足额支付首年度或下年度土地租金作为风险保障金;二是可在签订合同时,由出让方依据受让方作物种植及土地经营使用的具体实际,设置农田防护林保护、残膜回收、农药和化肥过度使用等影响耕地地力及土壤质量的风险保障金;三是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农户数已达到或超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80%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监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风险警示并落实风险保障金,未给付风险保障金的不得用地;四是其他应当缴纳风险保障金的情形。通过设置风险保障金,防范流转经营风险,提高经营主体理性流转经营土地的意识,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5.对未承包到户耕地进行明确,将未承包到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纳入审批范围,参照《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加强监管,监管措施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正确适用《实施办法》,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

解读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

关联稿件: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投资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